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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迷 > 其他类型 > 我的天涯和梦里,你都在 > 第194章 草寇与冠军(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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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章 草寇与冠军(五十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规定

,

对于检察

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线索

,

由控告 申诉

检察部门统一受理

管理和审查

这种机制

,

对有

效防止擅 自办案和 侦查权 的滥用 发 挥 了积极 作

然而

,

在《规则 》中

,

又规定的在侦查部 门实行

侦审一体化的特殊机制

,

增加了检察机关归 口 管

理和审查举报线索程序上的复杂性

,

不利于控告

申诉检察部 门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举报线索的

受理和处理情况

,

给控告 申诉部门定期清理举报

材料

,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 出加强和改进意见

,

完善

管理制度 以及答复举报人等工作带来不便

其次

,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对控告 申

诉检察部门初查的规定是一种在举报材料状态范

围上的限定

,

而不是对其实质 内容上 的限定

,

将举报线索初查工作划归两个部门进行

,

从形

式上看似乎分工明晰

,

责任具体

,

而实际上这种分

,

并没有任何法律程序上 的意义

,

反而使同一性

质或同一项工作因分工过细而缺少应有的管理上

的统一和处理上 的一致性

不仅如此

,

现有工作机

制还将控告 申诉检察部门的初查工作与立案工作

进行了分离

,

自侦案件的立案工作均 由 自侦部门

办理

,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规定

,

初查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举报

线索进行审查和初步调查

,

以确定是否需要立案

侦查 的诉讼活动

,

它是一种非强制性 和不完全性

的调查方法

,

既是与立案后 的侦查相对独立 的一

个办案环节

,

同时又 与对线索的审查及处理构成

一个有机整机

,

其 目的是确定举报线索的管辖权

可查性程度以及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

,

为最终

对举报线索是 否作 出立 案处理提供事实上 的依

而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初查工作与立案工

作进行分离

,

割裂 了举报线索从审查到立案工作

的承继性

,

不仅增大了管理工作上的繁杂

,

而且难

以有效防止擅 自办案和压案不办等违法违纪现象

的发生

因此

,

笔者认为

,

从举报线索的受理审查到初

查立案

,

是一项具有连贯性的整体工作

,

其职责行

使不宜分割而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完整性

,

且这些

程序性的工作也宜划 归控告 申诉检察部门负责

,

自侦部 门不再负责举报线索的审查

初查和立案

,

而专门负责控告 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后交付侦查案

件的侦查工作

这样

,

自侦案件的工作模式就形成

由不 同部门负责的

以立案后交付侦查为分野的

两大板块

,

这两大板块既相对独立又紧密衔接

,

有分工又有合作

,

一方面有利于控告 申诉检察部

门对举报线索统一妥善地管理

,

以及 自侦部 门严

格依照法律规定集中精力侦查破案

,

另一方面又

从工作运行机制上设置 了部门间的相互制约

,

绝 了侦审合一

,

为严格公正执法

提高办案工作的

质量和效益提供了保障

作 者 重 庆市巫 澳县检察院

适用寻衅滋事罪的

疑难问题及对策

汤 晓慰

随意殴打他人

,

造成被害人重伤

死亡的

严皿后果的如何定罪

寻衅滋事行为人所表现的

随意殴打他人

” ,

其 目的是为 了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寻求个人精神

上 的满足

,

其矛头的指 向决不局限于某种具体的

社会关系

,

也不局 限于某个特定 的对象

,

往往不计

后果

,

造成被害人重伤

死亡

那么

,

刑法应如何评

价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不 同的认识

第一种观点

认为

,

应 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其理由是 行为人实

施殴打他人的行为只是打人取乐

,

使 自己精神上

得到满足

,

没有特定的伤害或剥夺他人生命的故

,

且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 的

第二种观点认

,

应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数

罪并罚

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

,

寻衅滋事罪的

法定刑决定 了他在客观方面不能包容重伤

死亡

的危害结果

因此

,

凡在寻衅滋事时随意殴打他

,

造成被害人重伤

死亡后果 的

,

为了真正体现

刑法罪刑相一致

,

不放纵犯罪的原则和要求

,

就不

能 以寻衅滋事定罪量刑

,

所 以第一种观点明显不

足取

那么

,

对在寻衅滋事中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

亡的

,

能否数罪并罚呢 笔者持否定态度

对行为

人数罪并罚 的基础只能是行为人的行为 已经构成

数罪

,

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完全具备了构成某

种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体

主观方面

客体及客观

方面四个方面的要件

行为人在寻衅滋事 中只有

一个行为

随意殴打他人

” ,

它既是行为人成立寻

衅滋事罪 的客观要件

,

同时又是故意伤害或故意

杀人罪 中必不可少 的行为要件

随意殴打他

这一个客观行为而言

,

既将其作为寻衅滋事罪

中客观方面的要件

,

又作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

的客观方面要件

,

这就违反 了刑法

一行为一评

” 、

禁止重复评价

的原则

但这属什么样的犯

罪形态

,

理论界亦有分歧

,

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

观点认为因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

,

造成他人重

死亡后果

,

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

,

是一种转化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 行为人以一

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

由于产生的犯罪结果

触犯 了数个犯罪条款

,

属 于想象竟合犯

,

应该择一

重罪处罚

笔者认为

,

行为人出于一种故意

,

实施一种行

殴打他人

” ,

但同时触犯 了数个罪名

,

属于想象

的数罪

,

不是实质的数罪

,

应构成想象竞合犯

据想象竟合犯 的处罚原则

,

随意殴打他人

,

造成被

害人重伤

死亡的严重后果

,

应 以故意伤害罪或故

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如何界定

随意殴打他人

中的

随意

随意殴打他人

情节恶劣的

,

构成寻衅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