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规定转化犯情形
在 司法实践 中 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罪行 为的 同 时 也多会造成行
为人重伤甚 至 死亡的严 重后 果 但是我 国 刑 法对此种情 况 并未 转化 为
其他罪 胺照故意伤害罪
,
故意 杀人 罪进 行 处 罚
。
对 于 此种 情 况
,
不利
于 司法实践 中对犯罪分子正确 定罪量刑
。
二 司 法 方 面
寻衅滋 事罪在立法 上 的不 足 间接 导致 司 法实 践 上 的缺 陷
,
司法方
面的不足主要 有
司法执行方面无统 一标准 执行随意化
寻衅滋 事罪的罪与非罪没 有 明确 其界 限
,
与其他 罪 的界 定 存在 一
定的模糊性 这就导致各地 区在认定 寻衅滋事罪 时有 一 定 的任 意性
,
对
其度的把握也各 自不一 存在混乱
。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 强化 寻衅滋事罪 口袋化
在 日常生活 中
,
寻 衅 滋 事 类 案件 频 发
,
司法 人 员 办 案 时 无 明 确 标
准 案件 的主观客观方面认定具有较强 的主观性
,
这就对于 办案人员素
质要求 比较高
。
然而现实 中
,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 不齐
,
强化 了 寻衅滋 事
罪的 口袋化
。
二
、
寻衅滋事罪的完善
寻衅滋 事罪存在些许不足 本文有以下 几个方面的进行完善
一 立 法 方 面 的 完善
规范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 司法实践 中对行 为人 进 行 定罪 与 否 的根 据
,
我 国
现在 的寻衅滋事罪的构 成 要件 存在 不 明确情 况
,
这种情 况 将 直 接 影 响
司法实践公正 性
。
在 立 法 上 我们 就应 规范 这种 现象
,
对
“
随 意
’
‘
弓虽拿
硬要
”
的等相 关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立法规范 对
“
情 节严 重
’
“
情 节恶
劣
”
的严重和恶劣的程度进行 细化
。
另外 规范 寻衅 滋 事罪 的表 述 使
其可 以与侵犯公 民财产罪和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罪方面进行 区分
。
立法
上 规范表述 朋确 规定 是司法实践得 以正 常高效运转的基础
。
增加注意性规定
行为人实施寻衅滋 事罪行 为 的 同 时构 成 其他 犯 罪 的
,
匕如故 意 杀
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侮辱罪
、
聚众 扰乱 公 共秩序 罪 等
。
这种 情 况下 属 于
想象竞合 应当依照处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
。
刑法学者对于 上述罪名存在 交叉包 容 的处 理意 见 不 统 一
,
有的学
者认为 这种情况下应 当对行 为人 以寻衅 滋 事 罪 一 罪处 罚
。
他 们 认 为
构成其他罪的情况应 当属于 寻衅滋事罪本身规定的
“
情 节严 重
、
情节恶
劣
” 。
有的学者认为
,
这 种 存在 交 叉和 重 合 的情 况 应 当 以其他 罪 名 定
罪
。
他们认为这样才能做
,
有利于刑法打击 寻衅滋 事类犯罪
,
同 时也充
分体现 了我国刑事政策 的指 导 思想
。
本 文认 为
,
行 为人 实施 寻衅 滋 事
犯罪的同时也伤害到 了其他 公 民身体 造成其他 公 民重伤或者死亡 的
应该按照处 罚较重的罪名 胺照故意伤害罪
,
故意杀人罪进行处 罚
。
寻
衅滋事罪 同聚众斗殴罪都 是从流 氓罪 中分解 出来 的
,
立 法 者 只 将 聚 众
斗殴罪规定 了转化犯
,
即行为人聚众斗殴过程 中 造成 了其他 公 民的重
伤或者死亡 以及财产受到损失 时 对行为人按照故意伤 害罪
、
故意杀人
罪
、
抢劫罪等定罪处 罚
。
所 以
,
本文 认 为
,
对于 寻 衅 滋 事 罪 同样应 增加
规定注意性规定 这样 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使得刑法 的警械性功能
发挥的更好
。
二 司 法 方 面 的 完善
出台相应 司法解释
法律规则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 归纳和 总结而做 出的一 般性规
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 也会 出现 一 定 的滞 后 性
,
存在 法 律 漏 洞
。
因 而 司
法解释 的出台具有一 定 的必要性
。
尤其 是在 司 法 过 程 中
,
司法 执 行方
面无统一标准 执行随意化 更需要对 法律 规 范作 出明确 的解释 使得
司法人员在 司法实践 中有法 可依
,
有解释 可 寻
。
比如 犯罪情 节 与后 果
的
“
轻
”
与
“
重
”
规定过于模糊 缺乏可 以把握的标准
。
加强 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
无论是刑事 司法还是 民事 司法 都关系 到 国 家安 全
,
社会稳 定
,
人
民的利益
。
司法人员的素质直 接影响案件完成 的质量和 司法工作 的工
作效率
。
好的法律没有得到 很好 的执行
,
立 法宗 旨和 国 家政 策 就不 能
落实到实处
。
所 以应通过职业技 能培训 等方 式加 强 司法 队伍 建设
,
使事罪存在 问题 的 完善
。
【关键词 】寻衅滋 事罪 争议案件 问题 完善
寻衅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衅 随意殴打
、
骚扰他人或任 意损 毁
、
占用
公私财物 威者在 公共场所起 哄闹事 严重破 坏社会秩序 的行 为
。
虽然
我国法律已 经 明确规定 了寻衅滋事罪 但是仍然存在相 应 的 问题 , 文
将进行叙述并提 出完善建议
。
一
、
寻衅滋事罪存在 的问题
一 立 法 方 面
寻衅滋 事罪的前身是
年刑法规定 的流氓罪 修订后 的刑法对
寻衅滋事罪罪状进行 了 具体 的规定
,
立法者 期望 改 变原 来 刑 法 中流 氓
罪的模糊
、
不好操作性 的状态 但这并没有很好 的解决实践 中出现 的 问
题 存在 立法上 的不足
构 成要件不明确
寻衅滋 事罪的法律规定用 语都存在 含 糊 不清 的地 方
,
匕如 寻衅滋
事罪条文 中的
“
随意
’
‘
强拿硬要
”
的等相 关规 范 的构 成要件 规 定不 明
确
《刑法修正案八 》虽然对寻衅滋 事罪进 行 了相 关修改 但是
“
情节严
重
’ 、
“
情节恶劣
”
等客观方面入罪 标准仍 不 明确
。
另 外
,
寻 衅滋 事罪 的
构成要件表述上 与侵犯公 民人身犯罪和侵犯公 民财产罪 的客观方面也
多有重合和交叉
。
立法上 的不 明确
、
不 具体是 导 致 司法 实 践 中应用 混
按照检察机关 内设机构的职能和管辖分工
,
控告 申诉部门对举报的侦审分离与 自侦部门对案
件的侦审一体化并行
。
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复杂
,
致
使二者契合处形成一边缘地带
,
也就是控告 申诉
部门对举报线索的初查处理职权的拥有和限制
,
这种职权的过分分割
,
表现 出一定范围内的不确
定性
,
导致对举报线索的初查与处理在控告申诉
部门的割裂
,
初查后的立案工作完全被纳人了 自
侦部门的侦审一体化机制中
。
对这一工作模式作
上述的清醒认识
,
是笔者本文对 自侦案件的立案
与侦查探究的基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