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十月一日国庆节,距离年底考研的日子越来越近了,所以,像我这样心里仍旧没底的人应该是不多见了吧。
由于要在表姐的婚礼上出席伴郎所以这两天被迫中止了,当然这并非是抱怨,而是实在没有办法停止自己的心慌。
(ps:婚礼一天体验下来累到床上动不了的时候感受就是我发誓今后绝对不搞风俗婚礼,这点也必然作为原型体现到我的书中……)
所谓“清醒的堕落”,于我这种人来说大概就是明知年底的考试迫在眉睫,却仍是没有办法抓紧每寸光阴学习。
用某种有趣的表达来说,便是:自己剥夺了自己成功的机会,甚至失败时心安理得的资格。
当然,本文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倾诉焦虑(因为那样可能再写一本书都不太够…)而是在此简单总结一下目前来说个人对考完后续的打算:
其中续作必然是会优先更新,其整体的构建已近七成以上,当然为了到达至少符合我个人预期的严谨,目前仍需积累更多…
然后是前传的问题,这本书之后我打算持续慢更,即以更轻松舒缓的节奏来完成这个预计篇幅漫长的故事(人话:慢慢水)。原因在于所谓前传不过噱头,真正想借此展现的是一段属于中学的平凡青春故事。
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可以把这个故事主角看作是别人而非本作中的李渝欣。值得一提的是,这本书已积累了足够的素材可以写,但整体的联系逻辑还尚未形成。(如果可以,我的意思是能水到百万以上,届时欢迎赏脸养书)
最后是第三本书,即岚与冉的故事,首先篇幅上大致预计在50w字以内完结,并且已有的三章后续大概率进行大幅度整体改动(近乎重写),毕竟连我自己都不满意的部分肯定没办法吸引到别人。
以上,祝节日快乐,愿我们都能和自己的梦想相遇。
致所有的读者、路人以及能看到这句话的人。
——默筱清
(本章之后还有番外,更新时间十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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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义义务一般被认为起源于早期英国衡平法上的信托理论,当然也有认为更早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信托遗嘱”。信义义务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其要求受托人诚信行事。之所以将董事的义务定义为信义义务便在于董事被视为是公司的受信人,而信义义务就是对受信人自由处分权的一种正当限制。由此,便引发了董事义务性质的不同学说,比较典型的学说有信托关系说、代理关系说、委托关系说等。如果按照我国《信托法》第二条中对信托定义的解释,即《信托法》第2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那么董事对公司所负信义义务则基本满足此概念。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诸如董事一类的受信义务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本质如何并不重要,因为受信义务人对公司承担信义义务已经形成共识,并且已经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