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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章 草寇与冠军(五十七)

冯某乘坐两轮摩

托车与横过马路的某食品公司保安员顾某相遇,差点撞倒

顾某,双方发生争执后互殴。某食品公司几名保安闻讯赶到

现场,将冯某拉至保安值班室,顾某打了冯某两拳,并报警。

事后,冯某给魏某打电话称:“我被人打了,赶紧过来”。当晚

魏某、冯某、邓某等七人乘车赶至某食品公司找顾某出气,

见公司内出来多名保安,魏某等人又乘车离去。第二天,魏

某找到吴某,要从吴某的父亲所开的个体刀具店购买刀具,

经吴某与其父联系后,魏某购买了五把长约六七十厘米的

砍刀。当晚 21 时许,魏某等人再次赶到某食品公司门口,见

保安员潘某等人回公司,便冲上去持刀将保安员潘某砍成

轻伤后逃离现场。〔

3〕

对这一案件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

认为,魏某等人将潘某砍成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

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魏某等人的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

认为,魏某等人两次前往某食品公司伺机报复顾某,并于第

二天购买多把砍刀,在该食品公司门口将保安潘某(并非日

前殴打冯某的顾某)砍成轻伤,情节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罪

的构成要件,故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笔者认为,要区分两者的界限,必须结合殴打行为的起

因、行为发生的时间及地点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加以分

析。这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主观动机有明显区别。寻衅滋

事罪中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不是基于某种个人的利害冲

突,也不是为了取得某种特定的物质利益,而是为了逞强称

霸,寻求精神刺激。而故意伤害罪则是基于个人的利害冲突或为了某种特定的物质利益,并不是寻求精神刺激。(2)殴

打行为的起因不同。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殴打他人一般没

有什么原因或者常人难以理解的原因。而故意伤害罪中行

为人殴打他人一般是由于个人之间的利害冲突或民事纠

纷。(3)殴打行为针对的对象不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一

般是出于泄愤报复等心理动机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因此,其

犯罪对象一般是犯罪分子预谋好的,就是希望对某一被害

人进行犯罪,而不会对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寻衅滋事罪

的行为对象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前一般还没确定,大多

是行为人随机选取的,具有偶然性。

因此,根据上述区分两罪的标准,我们可以发现,在本

案例中,魏某等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为,首

先,从案情来看,冯某被打当晚,他召集魏某等人准备报复

公司保安顾某,故意伤害的意图应该说很明显。但第二天,

魏某再次纠集多人手持砍刀前往某食品公司殴打保安,可

以说完全是耍威风的表现,体现了主观上的寻求精神刺激

的动机。其次,从行为对象来说,魏某等人第二天去某食品

公司,并不是对打冯某的顾某进行报复,而是随意见到一个

保安就打。这种客观上殴打无辜,对自己行为没有任何自我

控制的情形,可以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

三、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占有

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

出财物或者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寻衅滋

事的“强拿硬要”行为与抢劫罪中的暴力威胁行为在一些具

体案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致使相同的案例,不同的司法机

关会作出不同的认定结果。例如:

案例二:2003 年 3 月 4 日凌晨 4 时许,被告人寇平在鹰

潭开往厦门 2049 次旅客列车的第 8、第 9 号车厢连接处向

被害人佘泽东索要香烟未果后,即用左手朝被害人佘泽东

右脸打了一巴掌,并对被害人进行搜身,从被害人的右边裤

袋内搜出香烟时,同时带出人民币 17 元,寇平将 17 元人民

币放入自己左裤袋内。被害人佘泽东向途径车厢连接处的

列车员张丽珍求救,后乘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并在被害人

佘泽东的指认下抓获被告人寇平。〔4〕

本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二审法院以寻衅滋

事罪定罪处罚。

理论界在区分强拿硬要方式的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上

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主观说。该观点基本立足于行为人的主

观方面特征,试图从主观角度揭示两罪的界限。代表性的观

点有:“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是否具

有流氓动机,寻衅滋事罪主观上具有流氓的动机,而抢劫罪

仅是单纯的抢劫财物的故意,并无流氓动机。〔5〕”

第二种观点是客观说。该观点基本的立足点在于两种

不同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特征。代表性观点认为:“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主要是:第一,暴力的程度不同。寻衅

滋事罪所使用的暴力程度较一般抢劫罪轻;第二,发生的场

合不同。寻衅滋事罪往往是在大庭广众之下,以强凌弱,占

便宜或耍威风,不顾忌被害人、群众知悉或告发,也不在意

财物的价值;而抢劫罪则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洗劫被害

人有价值的或所有的财物,并且尽量避免被害人辨认或者

他人知悉。〔6〕”

第三种观点可以说是前两种观点的统一。这种观点的

最大特点是既立足于行为人的主观特征,又立足于行为的

客观特征,试图从主客观两方面来把握这两种犯罪的界限。

该种观点大致可以总结为:(

1)从主观方面分析。一方面,强

拿硬要式的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一般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实

施行为,因此多数是临时起意;而抢劫罪的行为人在大多数

情况下,都是有预谋的犯罪。